光伏新规:将开启行业新机遇?

日期:10-24  点击:27  属于:行业动态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了业内广泛关注。新规的出台,是否为光伏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

与2013年的“老办法”相比,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新变化、新特征和新趋势。这些变化为行业提供了更明确的发展方向,或将给投资者带来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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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更细致的分类

新办法首次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细分为四个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其特定的管理措施和运营模式,这有助于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实施更为精准的管理措施,同时也为不同规模的投资者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旨在促进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健康发展,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具体来看:

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适用于自然人在其居住场所安装的光伏系统,电压等级不超过380V,可以采用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

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适用于非自然人在其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光伏项目,电压等级不超过10kV,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同样可以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适用于工商业领域,电压等级不超过10kV,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可以利用公共机构、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针对的是规模较大的工商业光伏项目,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MW;或电压不超过110kV,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MW,要求企业投资,并且全部发电量必须自用,不允许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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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上网模式的明确

新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提出了更明确的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方式,其中全额上网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电量需参与市场化交易。自然人户用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选择多种上网模式,而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则限定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则必须全部自发自用,并需配置防逆流装置。

这些调整虽然增加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投资风险,但也促使投资者更加关注项目的自用电量和电网的消纳能力,推动储能技术的应用和能源管理的优化,同时还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行业更加规范和高效,以此带来新的增长点。

03.备案流程的简化

新办法强调“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简化了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的备案流程,允许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或自然人自行备案,降低了自然人的行政负担。对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进行合并备案,增加了流程的灵活性,提高了项目实施效率。

同时,新办法强调了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求投资主体对提交的信息负责,确保了项目的合规性。在并网申请方面,要求电网企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并网意向书给予书面回复。这些变化有助于加快目的推进速度,降低投资者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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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非自然人户用光伏的规范

新办法对非自然人户用光伏进行了特别规范,要求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这有助于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市场开发行为。

同时,鼓励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由电网企业负责提供连接点,而相关汇流设施和接网配套设施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投资建设与运维,提高电网接入效率和可靠性。

05.容量和建档立卡的要求

新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并且要求项目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以确保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此外,还规定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信息由电网企业填报,非自然人及工商业项目则由投资方负责。每个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合规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政策环境,还将提高透明度,为未来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提供了基础。

06.市场化交易的开放

虽然新办法没有对分布式光伏入市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但它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参与电力市场。这一开放的姿态为分布式光伏的市场化交易提供了可能,增强了项目的市场适应性和灵活性,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收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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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办法的发布,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预计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将迎来更加规范和高效的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不仅是一个新的机遇,也是一个新的挑战,需要他们更加关注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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